法律依据:《压力管道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保护装置等。
基本条件:
(1)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原材料及安装用设施、设备保管条件,具有专用 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满足材料分类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 的要求;
(3)具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并且配置符合规定的保温设备、烘干设备, 以及适应安装工程焊接需要的焊条保温设备;
(4)具备编制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装工艺、 检验工艺等工艺技术文件的能力;
(5)具备压力管道主要安装工序检验和终检验的能力;
(6)具有压力管道工程资料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检验: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检验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检验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检验一次;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检验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检验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检验一次。
耐压试验:每6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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