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作为国际上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都代表了本国的信用度,一旦出现交易上的差错,可能会给对方国人对自己的不好的印象,影响两国之间的友谊。因此,开证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向申请人发放信用证时,需严格按照开证程序进行,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国际信用证是在国家上有交易需要的商人主体需要办理的,与其他证件办理流程一样,首先需要按照规定,提出办理请求,受理机构需要在限定时间内得出是否受理的结论,如果不受理,还需要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