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私募基金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基金的直接投资方向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FOF基金(含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一般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环境变化,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也随之不断发展。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私募基金业务参与主体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变更法律意见书,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尽调法律服务,处理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合规顾问法律服务,或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决与私募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私募基金活动的参与,协助机构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持续合规经营,协助各方履行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助力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非诉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则制订。
鉴于私募基金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且我国私募基金领域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