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时间可分为:
(1) 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汇票或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 信用证的交付。
声明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 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要求收款人开立由付款银行贴现的汇票,发行人承担所有利息和费用。对于受益人来说,这种信用证实际上仍然是收取的,并且信用证有“一次性远期信用证”条款。
不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中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收款人要求原函的通知行或另一家银行在原函的基础上重新开立一份内容相近的信用证并且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背靠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开立,转售别人的货物,或者在两国无法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进行贸易转移。正本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必须大于背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背对背信用证的交期要比原信用证的规定快。
议付信用证。
要求另一家银行购买汇票和/或文件的信用证。受益人可出示给指定银行或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
一般来说,由于开证行和收款人在两个国家,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比较麻烦。
受益人可提前请当地银行(议付行)核对押金,有利于出口商融资。
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优势是在匹配单据到达窗口前无需付款,单据匹配终由开证行核实。 开证行可将议付行发出的单据视为有效,如有不符之处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