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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消防整改,专业提供消防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2024-12-10 08:00:01 37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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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除满足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小截面不应小于1.0mm²;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²;多芯电缆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²。

    (3)其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cm。

    (5)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6)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7)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8)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9)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出口和消防通道

    (1)厂区、库区消防通道应畅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厂区、库区主要入口处应设置平面示意图。

    (2)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各部位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应在明显部位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标识出口、疏散通道及指示、消火栓、灭火器、应急救护用品等)。

    (3)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出口和消防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持畅通。生产作业期间出口严禁上锁。

    (4)出口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有应急照明。

    消防标识和应急照明

    (1)各区域应使用规范标准消防标识,消防标识齐全、无破损、褪色,固定牢固。

    (2)工作区域、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出口、楼梯和走道以及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出口、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灯电池无匮乏、无破损。

    (3)设置EPS应急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处于工作状态,明确管理责任人。

    (4)疏散通道和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②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③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湍,接线不得超过2根;

    ④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⑤ 导线应绑扎成束;

    ⑥ 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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