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建筑(如住宅、旅馆、医院、疗养院等)中,为达到居住环境安静的要求,对不同部位的围护结构必须具备的隔声性能所作的具体规定。德国是世界上早制定隔声标准的国家,在1938年的德国工业规范中已规定了住宅的隔声标准。此后的15年里相继有加拿大、英国、瑞典、挪威、苏联等10个国家制定了各自的住宅隔声标准。中国住宅隔声标准JGJ11-82于1982年公布试行。
表中的隔声计权量读数方法(见空气声隔声)与ISO相同,空气声隔声一级标准比ISO低2分贝,二级、三级标准的数值与日本标准相同。撞击声隔声一级标准与ISO规定相同,二级标准与英国标准接近。
按照标准曲线对应横轴500赫处的纵轴隔声量读数,即为各国的隔声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717/1982所规定的隔声标准与联邦德国、苏联的标准接近,计权隔声量RW=52分贝,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65分贝。
材料一侧的入射声能与另一侧的透射声能相关的分贝数就是该材料的隔声量,通常以符号R(dB)表示。隔声材料或构件,会因使用场合不同,测试方法不同而得出的隔声效果不同。隔声材料可使透射声能衰减到入射声能的10-3~10-4或更小,为方便表达,其隔声量用分贝的计量方法表示。
对于隔墙隔声存在一个普遍的规律,即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越大)隔声效果越好。对于单层密致匀实墙,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声量在理论上增加6dB,这种规律即为质量定律。对于双层的纸面石膏板墙,质量定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即增加板的层数或厚度都可以获得隔声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