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等。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六十八条中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