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生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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