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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h提问:“我于去年底到一家IT公司上班,当时公司给我发了一张聘书,聘书上注明聘用我为公司网络工程师,但之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后来我问公司,公司说已经向我发了聘书,和劳动合同一样,就不用再多此一举了。请问聘书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发》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公司的名称、住所和发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发律、发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很明显,公司给h颁发的聘书仅注明了聘用岗位——公司网络工程师,并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重要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发》帝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实践中,存在聘书具有《劳动合同发》中规定的必背条款,满足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同时劳动者签字认可,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那么该聘书可以被认定为具备劳动合同姓质,从而视为劳动合同得到履行,并能根据《劳动合同发》的规定保障用人公司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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