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中,招标人为防止中标者不签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损失,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保函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一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具体解释。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银行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没有签订合同是可以开预付款保函的,但是前提是,走了招投标程序,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是不能的,去银行开保函,得有相关的资料,如果啥都没有,空口白牙说说,银行就给你开保函,那银行也不是傻子。
走了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上要体现开预付款保函的比例信息,规定好对于保函的要求,比如对银行的指定、保函格式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上没有,就得让业主出个说明,银行才能根据你们的约定才能开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