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专项审核
主要法律依据:《公司法》 (主席令 [2005] 第 42号) 第 165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2007] 第 40号) 第 19条;公开 发行证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号———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0]1号) 第 6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913
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2014年) 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2] 第 22号) 第 7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 (2012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2] 第 43号) 第 9条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 上市的公司在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予以专项审核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 委托人: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中国 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