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查针对的是围绕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它满足的是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需求而非个案的加快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华篇其适用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同批次
内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实审生效日期跨度不超过一年,其中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二是华篇,出于国家需求考虑,
集中审查主要针对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三是,请求同批次进行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四是,为避免重复配置审查资源,已享受优
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的申请不再纳入集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