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须知:实缴制已改为认缴制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改革有利于个体创业、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将印制、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