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家政服务
(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