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