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10条第2款,《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建[2001]82号):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提供资质申请资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3、建筑管理处接受资质申请资料,进行政策性审查,并登记后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兵团所属企业先征求兵团建设局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
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送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4、在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建筑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厅有关
处室会审;
5、建筑管理处将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报主管厅长签署意见;
6、新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增项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所有一级企业和部分
专业二级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7、对批准通过的新成立企业和主项资质升级企业,在新疆建设网上公告;
8、新设立的企业按照等级核定,并设定一年暂定期。
备注:劳务企业资质办理程序适当从简。
四、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
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
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申请增项的需提供与增项范围相适应的人员、设备、业绩;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升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所列资料
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0、企业原正、副本;
11、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12、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质量验收、评估等资料。
(三)、申请增项的企业:
只需提供第1、2、7、9、12项资料。
备注:1、申请二、三级资质的,给我厅送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
份,附件材料一份。其中,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和身份证复印件、企
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单独装订。
2、申请一级资质的,给我厅送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材
料两份。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
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
开装订。
3、企业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在网上进行申请。
六、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
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12类、专业承包企业60类、劳务分包
企业13类设定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14条所列行为,并符合建办建[2001]24号授予条件的,认定符合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
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
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