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 4GV航空运输备案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根据公司《危险品航空运输补充规定》的要求,特制定MSDS、4GV航空运输备案细则:
一、 备案需出示和递交的文件
(一)MSDS
1、 加盖公司公章的正本中文MSDS,英文MSDS(如适用),一式三份。
2、 出示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出示培训证书的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每个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两名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培训类别为ICAO –TI规定的1、2、3、6类人员的训练,一式两份。
4、 出示IATA或CATA授权代理人的正本资格证书,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二)4GV包装
1、出示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2、 出示培训证书的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每个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两名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培训类别为ICAO –TI规定的1、2、3、6类人员的训练,一式两份。
3、 出示国家出入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包装性能检验单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4、 出示IATA或CATA授权代理人的正本资格证书,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三、要求
(一)MSDS
1、 此细则仅适用于未能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的危险品交运。
2、 MSDS必须是由该危险品的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其标准应符合国家关于MSDS的规范要求。
3、 在MSDS中应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泄漏应急处理、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操作处置与存储、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运输信息等相关内容。
4、 MSDS的备案认可原则上当年有效,下一年度需重新进行备案认可。
5、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磁性物质不适用于MSDS备案认可范围。
(二)4GV
1、 此细则仅适用于未能提供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使用证的危险品4GV包装。
2、 如果未能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则需到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门进行4GV包装运输备案。
3、 如果由代理人出具内包装说明保函的,则需到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门进行4GV包装运输备案。
四、处罚:
1、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及货物收运部门如对备案的MSDS与实际交运的货物有疑义,并经检测鉴定确定实际交运货物与备案的MSDS不一致时,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CCAR-276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及货物收运部门将对交运的4GV包装危险品进行适当的开箱抽查,对于违反操作要求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CCAR-276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